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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 第4條

救護車之勤務以左列為限: 一、救護危急病人。 二、災害救護。 三、空襲救護。 四、運送轉診病人。 五、依實際需要兼作緊急運送、巡迴醫療、防疫措施之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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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