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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管理辦法 第5條

救護車應有固定位置之擔架或活動病床、急救箱、氧氣、自動抽吸設備 骨折固定板、毛毯、空調設備、警鳴器、紅色閃光燈等配備。 前項急救箱之設備,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警鳴器之警號依內政部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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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