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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2條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以下簡稱本研習)十八小時以上。 前項所稱每年,指各該年之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教保服務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其任職之月數,按比例計算該年度應研習之時數;未滿一個月者,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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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