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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3條

本研習由各級主管機關自行辦理,或委任、委託機關(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或由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民間機構、團體申請各級主管機關認可後辦理(以下簡稱受認可單位)。 非依前項規定辦理之研習,不得採認為本研習時數。但專業訓練單位辦理之基本救命術訓練、安全教育相關課程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以下簡稱基本救命術訓練),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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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