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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 第6條
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實施辦法 第6條
參加本研習並經完成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受託單位或受認可單位核認其研習時數,並登載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教師研習資訊系統。 教保服務人員依本條例
第三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參與基本救命術訓練,其訓練係由醫療機構、消防相關或民間專業機構、團體辦理者,所開立之完成訓練時數證明,經各級主管機關核認後,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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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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