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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第44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具資格,於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 二、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或租借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予他人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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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