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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28條

學校於知悉教師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日起,不得同意其退休或資遣。 教師離職後,學校始知悉該教師於聘任期間涉有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情形者,學校仍應予以解聘,並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通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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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