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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3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介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 二、有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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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