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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教師資格檢定及審定、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及資遣、權利義務、教師組織、申訴及救濟等事項,應依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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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軍警校院及…第3條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軍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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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