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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48條

第 八 章 附則
前條第三項之護理教師,其解職、申訴、進修、待遇、福利、退休、資遣、撫卹事項,準用教師相關法令規定。 經主管機關介派之護理教師具有健康與護理科合格教師資格者,主管機關得辦理介聘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其介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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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7條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第49條本法各相關條文之規定,於下列幼兒園教師準用之:一、公立幼兒園教師,其聘任、解聘、不續聘、停聘…第50條各級學校校長,得準用教師申訴之規定提起申訴。第51條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參與訂定。第52條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3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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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