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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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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第51條
第 八 章 附則
本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各項法規命令,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全國教師組織代表參與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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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7條
各級學校兼任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
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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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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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53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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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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