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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16條

提起申訴不合法定程式,其情形可補正者,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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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