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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8條

原措施經撤銷後,作成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機關須重為措施者,應依評議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申訴之學校或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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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