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 第39條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39條

依本準則規定所為之申訴、再申訴說明及應具備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書件引述外文者,應譯成中文,並應附原外文資料。 因申訴、再申訴所提出之資料,以錄音帶、錄影帶、電子郵件提出者,應檢附文字抄本,並應載明其取得之時間、地點,及其無非法盜錄、截取之聲明。
AI 白話解釋
← 第38條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全文第4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