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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6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專科以上學校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 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二十日內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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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