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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第7條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主席由委員互選之,並主持會議,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前項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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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