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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第17條

本規則於下列人員準用之: 一、各級公立學校校長。 二、各級學校依法聘任之編制內專任人員。 三、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 前項第一款人員請假之程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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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