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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 第18條
教師請假規則 第18條
各級私立學校教師之請假,除
第三條
家庭照顧假、身心調適假、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之病假、生理假、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及
第四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四款及第二項公假假別及日數之規定外,得由各校自行定之。 前項教師請婚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期間,應由學校支應代課鐘點費,且不得扣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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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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