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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 第6條
教師請假規則 第6條
教師經學校依
第三條
第一項第二款核准延長病假或依前條同意留職停薪期間聘期屆滿者,學校應予繼續聘任。 依前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休或資遣者,得免附診斷書隨時向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以復職當日為退休或資遣之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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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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