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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請假規則 第5條

教師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前項教師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應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但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學校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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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