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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或學校得考量專業發展之效益,依下列方式對教師予以獎勵: 一、依教師待遇條例規定改敘薪級。 二、協助專業發展成果出版、發表或推廣。 三、專業發展成果經採行後,對教學或學校業務有貢獻,或教師參加與教學或職務有關之競賽獲獎、指導學生參加競賽獲獎者,依法規規定核給獎金、請頒獎章或推薦參加機關(構)或團體舉辦之表揚活動。 四、對課程設計、教材研發、教學策略、學習評量或學習輔導,積極開發並有具體成效者,補助相關經費或頒給獎狀、獎品。 五、安排教師於國內、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交流。 六、列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條件。 七、表現優良者,依法令規定予以嘉獎、記功或記大功。 主管機關及學校得依權責及實際需要,另訂其他獎勵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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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