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 第14條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第14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積極推動多元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提供教師專業發展之必要支持及協助,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 (一)整合所屬機關(構)、單位之教師專業發展資源及組織,指定專責機關(單位)依教育政策及地方特色發展需求,規劃及推動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二)於轄內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研討空間、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三)補助教師從事其他專業發展活動所需經費,並對辦理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四)提供教師專業學習社群所需交流或成果發表之網路平臺,並協助舉辦成果發表會。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依學校發展特色、學生學習及教師教學需求,規劃學校本位之教師專業發展活動。 (二)視校內空間、設施及設備情形,提供教師專業發展所需研討空間、教學媒材及設備器材。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主管機關需求為核心,提供諮詢、輔導及駐點服務,並開設學分班。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