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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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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