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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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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所稱教育人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教育人員之任用,依本條例行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1條
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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