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第34條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4條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AI 白話解釋
← 第33條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全文第34-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