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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7條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中等學校教師之聘期,初聘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均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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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