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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0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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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