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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43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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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0條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第41條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之任用資格及其審查程序,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宗教研修學院校長,得以大學畢業…第41-1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擔任軍訓護理課程之護理教師,其資格、遴選、介派(聘)、遷調辦法,由中央主管機…第42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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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