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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團體,指經依法立案或登記,以辦理教育相關領域事務為目的之學校、非營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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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