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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第6條

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以本部為受理機關;其提交期間,以本部公告者為準,逾期提交者,本部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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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