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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第3條符合前條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第4條由各級政府機關籌設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八款之限制。…第5條本標準修正發布生效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本標準修正後之規定辦理。第6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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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