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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教育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仍超過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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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