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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發起人之服務證明或立案證書,報經該管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人,組織籌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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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