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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5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之會員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並編擬收支預算表。 六、擬訂議案,提成立大會討論。 七、籌墊籌備經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函報該管主管機關。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 籌備會於召開成立大會選出理事、監事後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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