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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10條

縣(市)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鄉(鎮、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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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