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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14條

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務工作人員之職稱、名額、聘僱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修改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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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