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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1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為會員代表: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二、犯前款以外之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四、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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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