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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31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五、財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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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