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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33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得分別列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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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