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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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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35條
教育會之經費收入如下: 一、入會費: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年繳納之。 三、會員捐助。 四、事業費。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政府補助。 八、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繳納之數額及收取辦法,應由各該教育會於章程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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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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