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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39條

教育會興辦之事業,應另立會計,每年送監事會審核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分報主管機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教育會興辦之事業停止後,其權利義務由該會承受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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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