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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受託人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以書面並檢具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七款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受託人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或法人受託人之名稱、代表人、主事務所或業務項目變更者。 二、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變更,或信託監察人、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姓名、住所或職業變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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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