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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教育業務,指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青年發展業務等。 本辦法所稱公益信託,指以從事教育業務為目的,其設立及受託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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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