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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或所轄公、私立學校與其附屬機構、學術研究機構、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定從事教學、研究之機構。 二、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指由教育機構之實驗室所產生之廢棄物。但不包括學校附屬醫療機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 三、共同清除機構:指由教育機構共同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清除機構。 四、共同處理機構:指由教育機構共同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處理機構。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以清除、處理其所由設立之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為範圍。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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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