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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應置下列人員: 一、共同清除機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一人,專任。 二、共同處理機構:乙級以上廢棄物處理技術員二人,專任,其中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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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