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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0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終止營運、經本部廢止許可後,其未完成之清除、處理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限期內委託合法之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理,並將執行完成之報告書送本部備查。 二、逾期不為清除處理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四條之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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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