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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第21條
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21條
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本部函請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一、所受僱之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係因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之行為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技術員、處理技術員使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記為專業管理人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機構擔任專業管理人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本部認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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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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