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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所置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應負責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正常營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本部或環保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並簽署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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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