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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8條

共同處理機構設立完成後,向本部申請共同處理操作許可證時,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 一、申請表。 二、組織章程。 三、共同處理機構設立許可證。 四、處理技術員資格之證明文件。 五、教育機構廢棄物處理設施完工驗收證明文件。 六、試運轉功能檢驗報告。 七、污染防治監測計畫書。 八、營運管理計畫書。 九、教育機構廢棄物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十、其他經本部指定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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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