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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本部核發前四條規定之許可證,其審查期限自受理申請日起算六十日,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得延長一次。 本部於核發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許可證時,應副知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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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