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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11條

學校應每學期評估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 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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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